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11-26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办理程序:向省级林业厅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受理条件:1、放生物种的检疫合格证明;2、证明放生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放生物种在原生地的栖息环境、天敌、食性等生物学特性专项报告;4、相关放生外来物种的目的说明及实施方案;5、《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6、证明申请人及参与放生活动各方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7、申请人的 书面申请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