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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健全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机制,严肃追究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有关单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五)行政问责;
(六)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
(二)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核定并编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使森林防火工作与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四)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当地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经费投入;
(五)凡国家一级、二级和省重点火险县,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
(六)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必须储备满足森林防火任务需要的森林防火物资;
(七)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分析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八)重大节假日以及森林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九)对森林防火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森林火情动态;
(十一)制定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十二)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及善后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一)、(二)、(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项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检查和监督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执行情况,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制定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对执行森林防火责任制不力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三)加强森林防火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四)组织监督和管理森林防火工作经费和各类防火物资的储备调配使用;
(五)依法开展森林防火检查,督促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采取森林防火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扑救和善后工作;
(七)参与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八)协调解决本辖区内行政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有关森林防火事宜;
(九)组织森林防火岗位技术培训,组织指导各类森林防火队伍建设;
(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省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一)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召开火灾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向国务院报送有关材料和文件。
(二)省林业厅负责指导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所有林地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省辖市、县(市、区)和林区各单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实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并履行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三)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机关协助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及时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灭火。
(四)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涉及省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五)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在火灾扑救中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火灾扑救有功人员。
(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及发生森林火灾时的人员疏散等工作。
(八)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和旅行社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发生森林火灾时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森林防火特种车辆免收通行费的实施和监管;负责修建通往灾区临时公路和运输扑救物资、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
(十)省农业厅负责协调做好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十一)省气象局负责中长期天气预报,建立森林火险形势会商机制;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必要时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十二)省民政厅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
(十三)省广电局通过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遇到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时,在省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报火险等级预报。
(十四)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联络,确保火灾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十五)省监察厅负责对不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和火灾扑救中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六)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十七)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协调扑火高新技术及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扑救效率。
(十八)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火灾扑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十九)省教育厅负责做好林区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十)省司法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十一)省扶贫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十二)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需要调动飞机向火场输送扑火物资和人员,必要时调动飞机实施人工增雨、空中洒水或化学灭火等扑火作业。
(二十三)郑州铁路局做好扑火物资、人员等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维护本村森林防火安全;
(二)制定村民森林防火公约,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森林消防用水;
(六)发现森林火情,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第九条 林区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管理区、森林公园、厂矿企业等单位都应当逐级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森林防火安全制度;
(二)建立森林防火组织,确定本单位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
(三)定期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森林防火技术规范,配置森林防火装备器材、设置森林防火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各单位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单位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按照《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要求,启动本级以上应急预案时,本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并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护林防火办公室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组织处理或者行政问责。
(一)因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不落实,连续发生森林火灾致使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累计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千分之一的;
(二)因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不落实,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应到森林火灾现场,而未到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职责,致使森林防火工作受到影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省监察厅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